[2015-6-11] 房局總結《物管法》諮詢意見 有利於規範樓宇管理堵漏洞

2015/06/11


2015-06-11 來源:力報

    房屋局昨(10)日公布《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簡稱《物管法》)諮詢總結報告,介紹社會各界在諮詢期間就《物管法》諮詢文本的意見及建議內容。房屋局表示,將充分參考社會各界人士的具體意見和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完善樓宇管理政策,並會繼續跟進立法工作。


    目前澳門樓宇管理較混亂,存在「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等問題,影響業主權益,多年來社會盼望《物管法》能盡快出台。(資料圖片)
 
去年9月11日至11月9日,房屋局展開《物管法》公眾諮詢,共收集到313份意見,整理後得到1,654條具體意見。

對於目前存在的「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問題,建議加強房屋局在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方面的職能,明確規定管理公司在樓宇的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30%單位已被佔用時,必須依法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否則房屋局有權介入,責成有關管理公司促成業主大會的召開;對現時許多仍未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的樓宇,房屋局將有序開展工作。同時建議凡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的會議,均須由房屋局在審查召集人的正當性及議程內容的合法性後,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但在不獲發出此證明書情況下,所召集的業主大會均視為不產生效力。業主亦可透過書面、毋須親自投票。

規範第一次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的召集方式及手續建議簡化。由原來親身向業主遞交召集書,改為在樓宇的當眼處張貼或用電子郵件等其他形式。業主大會的議程原來沒有明確的規定,現建議包括三項內容:一、選舉管理機關;二、訂定管理機關名稱;三、通過年度預算。

出席第一次業主大會人數原規定由佔有份額超過樓宇總值一半之業主通過;建議改為由佔有份額超過樓宇總值百分之十業主通過。出席第一次會議人數不足,原規定自動視為於下周同樣時間地點舉行,改為重新召集。

明確權責管好基金

在區分管理機關與管理公司的關係及權責方面,明確規定兩者是不同的實體,當業主大會明示許可時,才可以將管理機關的職務授予管理公司。

對共同儲備基金的管理,規定共同儲備基金必須存入專門戶口,與其他資金分開保管,僅可在業主大會決議後才可動用,否則,須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當基金的總額累積達到上一年度開支的兩倍,則業主大會可決議在一段時間內免除供款或減少基金的供款金額。